病人自主權利法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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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病人自主權利法》經由立法院審查後三讀通過,於民國105年1月6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19條,並自公布後3年後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強調病情告知本人、意願人具有選擇與決定權。《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法目的及精神包括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病人自主權利法 |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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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本人可透過填寫預立醫療決定書,保障未來處於五款臨床條件時得以善終。具完全行為能力者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討論當面臨五種臨床狀況,1.末期病人、2.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3.永久植物人狀態、4.極重度失智、5.主管機關公告之難以忍受之疾病、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的五種臨床狀況,預先選擇自己醫療決定的照護方式,在公證或見證程序完成後,註記於健保卡,才具有法律效力。而預立醫療決定是當病人符合以上五種臨床狀況其中之一,且經兩位專科醫師判定後,預立醫療決定才會開始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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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至107年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成立以來,在ACP專責個管師串連下,我們秉持從病主法推廣、預立醫療諮商服務、預立醫療決定簽署、啟動預立醫療決定及銜接安寧照護,完整且連續性的整合服務,並逐漸發展出五大特色:
預約諮詢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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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3)338-4889分機1703
手機:0976-731-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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