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病患及家屬,您好:
為您介紹本院急性病房住院須知,敬請合作與指教,祝您早日康復!
一、本院係急性治療醫院,凡經診療病情穩定者,須依醫師指示辦理出(轉)院。
二、當您辦好住院手續後,醫師會依照您的需要,開具膳食種類醫囑,膳食以天計費。如要暫停供應或變更膳食種類,請在前一餐通知護理站辦理。(病房供餐時間:約上午7時、中午11時、下午5時)。
三、為確保您的安全,離開病房請告知護理站。欲外出離院者,請先徵得主治醫師同意,填寫請假單,向護理站辦理請假手續,以不超過4小時為原則;不假離院或逾假不歸,均視同自動出院。
四、服務項目及地點:本院總機03-338-4889
| 服務項目 | 樓層 | 開放時間 |
|---|---|---|
| 志工服務台(分機 2169) | 醫療大樓 1F | 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
| 藥物諮詢(分機 2133) | 醫療大樓 1F | 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
| 營養諮詢(分機 2191) | 醫療大樓 1F | 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
| 住院服務 | 醫療大樓 1F | 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住院櫃檯(分機 2180) |
| 醫療大樓 1F | 週一至週五 17:00 以後;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 急診櫃台(分機 2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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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院服務 | 醫療大樓 1F | 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出院櫃檯(分機 2589) |
| 醫療大樓 1F | 週一至週五 17:00 以後;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 急診櫃台(分機 2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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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動提款機 | 醫療大樓 1F | 24 小時 |
| 被子租借 | 病房大樓 B1
(杏一醫療用品) |
除農曆春節初一至初三休息外,其他租用時間如下:
週一至週五:08:00~20:00。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含連假補休日):09:00~17:00。 |
| 停車場 | 行政大樓 1F 正門前方 | 24 小時 |
五、住院陪病者管理:
(一) 每名住院病人需有1名陪病者,並以1人為限;另本院參與衛福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整合照護服務試辦計畫」,可多名病人共同聘雇1名看護照顧病人,詳情請洽您的護理站或住院櫃檯。
(二) 呼吸道或傳染性疾病疑慮者不得陪病。
(三) 配合病房每日量測體溫無發燒且無呼吸道症狀。
(四) 配合本院感染控制相關措施。
六、住院探病須知:
(一) 探病時段為每日固定一時段,每名住院病人每次至多2名訪客為限,但符合以下條件或經評估有探病必要,且經主治醫師同意後,探病時段及訪客人數不在此限:
1. 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須由家屬陪同,或依法須家屬親自簽署同意書或文件。
2. 急診、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等特殊單位,因應病人病情說明所需。
3. 病人病情惡化或病危探視。
4. 其他特殊原因。
(二) 探病採預約制,時段如下:預約探病請掃QR Code

七、病房守則:
(一) 本院為維護安全及病人權益,訂有門禁管制時間。本院夜間門禁時間為晚間10時至次日早上5時。
(二) 為維護病房安全,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如打火機、針、槍砲、彈藥、刀械)、違禁品(如強力膠、酒、檳榔或其他藥品、毒品)等進入醫院。
(三) 本院禁止病人或其家屬攜帶使用發熱性或高耗能電器,如:行動電源(含鋰電池充電器)、電鍋、電磁爐、電暖器、電熱毯、電熱水瓶、烤麵包機、咖啡機、微波爐、吹風機、延長線等。經醫院同意使用之電器,仍應要求遵守醫院之使用規定。
(四) 為維護您財物的安全,請勿攜帶貴重物品到醫院,並妥善保管自身用物。
(五) 本院全面禁菸、禁嚼檳榔及於指定區域內禁止使用手機。
(六) 請勿攜帶寵物入院,以預防傳染疾病擾亂安寧。
(七) 為維護您的權益與健康,如有不明人士推銷任何物品及醫療用品,請告知護理站。
(八) 為維護醫療作業之順暢並保障其他病患及本院人員之隱私權,未經當事人同意請勿在醫療場所進行拍照、採訪、攝影或錄音。
(九) 請將病情及藥物過敏病史誠實告知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以配合提供適當之醫療服務。另住院期間請不要服用非本院提供之藥品,如果您有服用,應請告知醫護人員。
(十) 如需要診斷證明書或各項證明單,請儘早告知護理站書記或護理人員,以便在您出院時可如期完成。
八、本院之病房分為單人房、雙人房、三人房、四人房及五人房;健保身分入住健保病房(三、五人房)免付病房差額費;入住非健保病房(單人房、雙人房),每日需自付病房費差額(如下)。
| 收費標準 | 自費 | 健保 | 無職業民 |
|---|---|---|---|
| 特等單人病房 | 4,564 | 3,500 | 3,200 |
| 特等雙人病房 | 2,864 | 1,800 | 1,500 |
| 安寧單人病房 | 4,564 | 3,500 | 3,200 |
| 安寧雙人病房 | 2,864 | 1,800 | 1,500 |
| 一般單人病房 | 4,064 | 3,000 | 2,600 |
| 一般雙人病房 | 2,664 | 1,600 | 1,200 |
| 普通病房 | 1050 | 不收差額 | 不收差額 |
| 普通病房 | 1,050(3人房) | 不收差額 | 不收差額 |
| 600(5人房) | 不收差額 | 不收差額 |
九、當月醫療費用請於期限內繳納,如逾期者依本院催收流程處理。如醫療費用有困難之清寒病患,可向本院社工室提出申請經濟補助。(03-3384889分機1161)
十、寧靜舒適的就醫環境,需要您我共同維護,請勿在病房、走廊等區域大聲喧嘩,注意電話禮節,放低聲量,避免影響其他病患休養。
十一、出院手續及轉院申請
(一) 您可以依您的意願隨時申請出院,本院24小時皆可辦理出院手續,但若醫師認為您病情尚未痊癒不應出院,您仍要求出院,依醫療法之規定,您或您的家屬應簽具「自動出院證明書」後,辦理出院手續。
(二) 出院手續
1. 病人遵照醫師醫囑辦理出院手續,自動出院者須先填妥自動出院書。
2. 醫師准允出院時,病房書記會進行結帳及交由病人至出院櫃台結帳,結清住院及飲食費用後,完成出院手續,始能離院。
(三) 醫事人員於病人出院前,將詳細告知病人出院後之自我照顧上注意事項、門診回診或轉診事宜,並儘可能提供後續照護相關資訊。
(四) 本院因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人病因或提供病人完整之治療時,會建議病人轉院,並填具病歷摘要送交病人。但針對危急病人,本院仍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始將病人轉診。
(五) 出院後續醫療服務:當您結束此次治療出院後,本院提供門診追蹤及急診服務。經本院醫師診斷應可轉至其他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照護時,醫院會通知您辦理出院並協助您轉介。
1. 門診追蹤:主治醫師會幫您預約出院後返診時間。
2. 急診服務:出院返家前,護理人員會告知您出院後應注意事項,若您出院後有病情突然發生變化或任何不適時可先撥電話至護理站諮詢,我們將會聯絡您的主治醫師提供醫療諮詢,必要時,請至本院急診室作緊急處理。
(六) 經本院醫師診斷應可轉至其他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照護時,醫院會通知您辦理出院並協助您轉介。
(七) 您可持本院開具之轉診單及病歷摘要,至適當照護層級的醫療院所或機構,繼續接受照護。
十二、病人的權利:
(一) 受到尊重的權利
您在醫院接受診療期間,無論何時何地,都應受到適當的尊重。且若未配戴名牌或識別證之醫事人員,您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
(二) 隱私權受到保護的權利
您於診療過程中需要讓醫事人員知悉的病情、健康狀況等隱私,醫事人員必須遵從法律或倫理規範,善盡保密義務,不得無故洩露。如果您不願意讓訪客查知您住院的訊息,請事先告知醫院。若您不願特定家屬知悉您的病情,請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或您的主治醫師,以利處理。
(三) 接受公平待遇的權利
醫院對所有病人之權利均一視同仁,無論您的年齡、性別/性傾向、種族、國籍、教育程度、地理位置、社經地位、宗教信仰、政黨所屬及其他因素,在醫療照護上您都會受到公平待遇。
(四) 接受妥善醫療照護的權利
醫院及醫事人員應提供您妥善完備的醫療照護。您可持續接受一貫性的醫療照護或追蹤至一段療程結束,不會中途無故中止您的醫療服務。
(五) 安全受到維護的權利
在診療過程中偶有發生意外或併發症的風險,雖然無法完全避免,但醫事人員應依循各項標準作業程序來進行診療工作,致力維護您的安全且受到適當的保障,避免因醫療照護之錯誤而受到傷害。
(六) 瞭解診療程序及病情的權利
秉持「病人為醫療主體」的概念,在就診及住院期間,醫師於診療時,應向您或您的家屬解說病情、檢驗、檢查相關資訊、治療方針及癒後情形。如果您對醫事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您可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要求說明。若您需要接受手術治療,本院依規定,會先請您或您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在簽具之前,醫師會先說明手術的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只有在取得您或您的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下,才會為您手術及麻醉。但若情況緊急,為搶救病人性命,依醫療法規定,得先為病人手術。
(七) 選擇診療方式的權利
診療方式常不只一種,醫事人員應向您解釋可能的診療方式,並向您提出建議。您可依據醫事人員之說明及建議來選擇對您最合適的診療方式,您有權作出與醫事人員建議不同的決定,但前提是雙方應有充分的溝通及了解,且這樣的決定不會影響醫事人員對您的服務態度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
(八) 選擇參與或拒絕臨床試驗的權利
本院為教學醫院,為提升醫療品質及促進醫學教育,培養優秀之醫療人員,會在院內執行經由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臨床試驗。若院內醫事人員向您徵詢是否同意參與臨床試驗,徵詢者有責任予以清楚地向您說明臨床試驗之相關事宜,但您有權利拒絕任何與治療無關之檢驗、測試等相關活動。您的拒絕,不會影響本院醫事人員對您的服務態度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
(九) 取得個人病歷資料的權利
病歷資料是病人在醫院接受診療的各種紀錄,是對病人持續照護必須參考的資料。醫院為保障病人的隱私必須對病歷作妥善保存,故病歷資料不能任人隨意取得。惟當您有需要取得個人病歷資料時,您有權依規定向醫院取得個人病歷的任何資料影印或複製本。
(十) 反映意見及申訴的權利
您有權對醫院各項服務提出意見,醫院應依據規範予以處理及回應。
(十一) 有不接受心肺復甦術(DNR)暨維生醫療、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及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權利
您可以向醫事人員詢問,以獲得上述相關資訊。
(十二) 表達捐贈器官意願的權利
您可以向醫院醫事人員表達捐贈器官的意願,並取得捐贈器官資訊。
十三、病人責任:
(一) 提供資訊的責任
診斷疾病的首要步驟是要了解病史。醫事人員必須知道您的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年齡、籍貫、出生地、居住處、職業、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宗教信仰及特殊好惡等)、主要問題、現在病況及過去病史(包括愛滋病、結核病及其他傳染性疾病)、個人嗜好(包括抽菸、喝酒、嚼檳榔)、過敏狀況、家族病史,以及您在其他地方接受的診療狀況等。對於上述資訊,您有責任詳盡地提供給醫事人員。
(二) 配合診療的責任
疾病的診斷有時並不容易,甚至需要多項或重複檢查。在診斷期間,經過與醫事人員充分溝通之後,您有責任配合接受各種必須的診斷措施,俾使疾病能早日診斷。疾病的治療有時需要一段時間才能見效,某些疾病則必須持之以恆地服藥及定期追蹤。您有責任了解及遵從醫事人員之處方或教導,接受合適的治療。此外,在治療期間,如希望嘗試中藥或民俗療法,請先與您的醫師討論,切勿私下使用醫師處方以外的治療,以免產生副作用。
(三) 遵守法規的責任
您有責任遵守政府頒布全民健保的相關法令及醫院之規定,如不借用他人健保卡、不作不實的病情敘述、不要求醫師開具不實的診斷證明書、外出必須請假及按時返回、支付就醫所需之部分負擔及其他醫療費用、住院期間穿著病人衣服及佩戴手圈、注意感染性廢棄物的處理等。
(四) 尊重別人的責任
醫院是公共場所,在醫院接受診療期間,您有責任注意自己的生活起居不要影響到別人,包括:不大聲喧嘩、不竊聽他人病情、不使用毒品、不抽菸喝酒、注意個人儀容整潔及衛生、夜間注意燈光是否影響他人等。
(五) 珍惜醫療資源的責任
由於醫療資源極為有限,每個人都有責任節約使用避免浪費。您應負的責任包括:不要求醫師以健保資源作個人之健康檢查、不要求醫師給予非治療目的之維他命丸等、遵照醫師指示接受診療而不要求額外的檢查或治療、轉診時要攜帶在他院曾接受診斷的資料及影像檢查之片子及光碟等提供醫師參考。
十四、病人隱私:
(一) 與病人做病情說明及溝通,或於執行觸診醫療行為及徵詢病人同意之過程中,均應考量到環境及個人隱私之保護。
(二) 進行檢查及處置之場所,應至少有布簾隔開,且視檢查及處置之種類,盡量設置個別房間;檢查臺應備有被單、治療巾等,對身體私密部位之檢查,並應有避免過程暴露之措施。
(三) 任何人透過電話、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查詢病人病情或其他與病人相關資訊時,在無法確認其為病人之親屬或法定代理人之情況下,同仁應婉轉告知無法提供任何與病人相關之訊息,請其與該名病人家屬或法定代理人連絡確認。
(四) 採訪媒體未經病人或家屬同意,不得任意採訪或拍攝病人。
(五) 病人有權利要求不公開其資料,相關工作同仁應嚴守病人病情保密、病人基本資料保密之工作紀律,確保病人隱私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