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之規定,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編制:主任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一人,合計三人。

 

 

 

 

編制:主任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一人,合計三人。

 

 

 

 

聯絡資訊

電話:03-2868001;03-2868022

瀏覽人次:1,673更新日期:112-10-03
瀏覽人次:1,673更新日期:11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