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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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長照服務簡介

(一) 服務對象:

長照等級需2(含)級以上,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 65歲以上老人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3. 55-64歲原住民
  4.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二)服務內容:

  1. 出院準備無縫銜接長照服務。
  2. 居家護理:到宅提供服務。
  3. 居家復健:到宅提供服務。
  4. 彩虹居日間照顧(失智型)。
  5. 護理之家(機構住宿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之服務。
  6. 長樂居巷弄長照站。
  7. 輔具租借。

(三)申請流程:

  1. 申請窗口
    • 長照整合中心電話:(03)338-4889轉5020~5023  專線(03)333-9675
    • 桃園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站→服務申請網址 http://dph.tycg.gov.tw/care/index.jsp
    • 撥打1966,桃園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
  2.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照管專員到府評估,核定失能程度及支付額度。
  3. 衛生局照管中心核定後,通知本院長照整合中心,由本院個案管理師到府訪視並共同擬定照顧計畫與通知服務單位。
  4. 服務單位於7天內到府服務。

服務單位於7天內到府服務

(四)派案流程:

依據衛福部指示地方政府「應督請A單位訂定派案原則並公布派案情形,加強派案資訊透明化」,鑑此本單位改由統一窗口進行派案,每月針對不同屬性服務,進行B單位量能調查後製作輪派單,以提升派案效率及落實派案公平性。

(五)派案原則:

  1. 家屬或個案選擇意願(指定開發單位)。
  2. 舊案以原照會單位為主。
  3. 出院準備轉介媒合單位。
  4. 服務提供即時性、可近性、人力,可協助達成照顧目標者優先。
  5. 符合上述各項要件不只一家時,輪派。

(六)改派原則:

  1. 於照管系統平台照會後,B單位24小時未回覆之狀況。
  2. B單位服務量能無法依個案需求提供服務。
  3. 個案申訴、經查屬實,通知B單位3天內改善未果,則A單位保障個案權益,協助改派B單位。
  4. 合作B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請於回覆時告知。
  5. 倘B單位有持續未能7天內提供服務之情形。
  6. 符合上述各項要件,依輪派原則,改派單位。

(七)停派原則:

  1. 三次輪派皆無法提供服務。
  2. 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3. 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而有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4. 申報不實,經查屬實。
  5. 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6. 符合上述各項要件,停派一個月。

(八)輪派順序及輪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