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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4年9月1日起,凡持有榮民證(含無職榮民及有職榮民)及義士證者,至本院就醫時,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即指一般部分負擔、復健部分負擔及藥品部分負擔),由輔導會全額補助。

發佈日期:114年08月29日


瀏覽人次:410更新日期:1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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